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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领域如何改革 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0 08:05:00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适用对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短期上是为应对经济形势,长期上是为解决供需矛盾,以及消费和投资失衡的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何发力,已经成为事关中国经济前景的最重要话题。而从“立法”及“制度”上为供给侧改革服务,是当前中国深化改革的必须之路和大局之策。

  任何部门及任何立法,都必须为供给侧改革助力,反之,改革或将面临阻碍。

  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新消费指导意见》),部署消费升级来引领产业升级,并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来增加新供给,满足创造新消费,形成新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表示,“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本质就是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问题。中国的供给体系,总体上是中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同时存在着结构性的有效供给不足。“十三五”需要解决长期性的供给体系完善和供给结构的优化问题。杨伟民说:“大家都看到的一个事实是,同一件产品出口的品质就高一些,卖给国内的品质就差一些,迫使很多中等收入群体出国买‘中国造’。”

  这背后,折射出“新消费”与供给侧改革的关系。如何提升产业升级?《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建立“巨额惩罚性赔偿”,意在通过立法和制度来“倒逼”中国的产业升级。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五、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八)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完善落实消费领域诉讼调解对接机制,探索构建消费纠纷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健全公益诉讼制度,适当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加快建立跨境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建设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维权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等专业知识普及工作。

  《新消费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完善商品和服务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修订现行法律法规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而我们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在《消法实施条例(意见稿)》第二条中,不但没有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反而使得20余年取得的法治成果面临倒退。

  《消法实施条例》本来是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服务,来让《消法》得到更好的落实,能让《消法》有更好的操作性,但新起草的该条例却违背了《消法》的规定,违背了立法本意及消费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违背了供给侧改革的改革方向,将消费者分为“三六九等”,剥夺一部分消费者的投诉监督权力,剥夺了一部分人“消费者”的身份,这种用“购买动机”来审查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实际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侵犯。任何人,都没有这样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是用来销售的,那么他就应享有《消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66号已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旗帜鲜明地指明了方向,笔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供给侧改革”的基本精神,在立法环节发挥改革意识、法治意识及大局意识。 《中国质量报》

[ 责任编辑:王艳 ]

标签:改革 消费领域 国务院 结构性改革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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