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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因滥用诉权拖延诉讼 被消费者追加索赔律师费

作者:仇飞发布时间:2016-10-13 14:41:47来源:法治周末

 

  “截至9月20日12时,乐视全生态总销售额突破49.7亿元,其中,超级电视总销量突破86.6万台,超去年919乐迷节超级电视总销量两倍。”这是今年乐视“黑色919乐迷节”取得的战绩。

  不过,在一些曾经的“乐迷”眼中,这些数据越光鲜,他们却越难过——因为他们去年参加乐视919活动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详见本报2015年10月15日《乐视再陷“发货门”风波》)。

  彼时,众多消费者通过乐视商城官网订购了活动商品,乐视承诺于付款后一周内发货,但在下单付款后,乐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按时发货,或称消费者所购电视型号无货,以其他型号商品发货。

  因认为乐视的这种行为构成欺诈,35名消费者委托律师对乐视提起诉讼。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详见本报2015年12月2日《33名消费者状告乐视“欺诈”》)。

  9月26日、9月27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对其中9个案件开庭审理。

  乐视被疑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

  为什么去年11月27日就立案的案件,隔了十个月才正式开庭审理呢?

  35名消费者的代理律师、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韬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这场35名消费者的集体诉讼,被法院分了7个庭审理,乐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针对35个案件向北京市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治周末记者在其中一份民事起诉书中注意到,消费者起诉的被告包括乐视控股公司、乐视网公司及乐视致新公司。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乐视控股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2月2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认为乐视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不足,作出驳回裁定;3月8日,乐视就部分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裁定,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吊诡的是,乐视对北京市朝阳法院的管辖权异议驳回裁定,作出了不同的处理——部分上诉,部分没有上诉,部分在上诉后又撤回。

  最终,北京市三中院对乐视提出上诉的裁定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乐视控股所在住所地属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辖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将管辖权异议作为诉讼策略,明知案件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仍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严重影响审判效率。”一位不愿具名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消费者认为被告乐视网公司是滥用诉权,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消费者一方的诉讼成本和时间。”张韬表示,在9月26日、9月27日开庭的9个案件中,每个消费者都增加了向乐视网公司等被告主张3000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是否构成欺诈成庭审焦点

  法治周末记者在上述民事起诉书中注意到,消费者要求被告按原告已付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当时919活动时,我买的商品是‘X50艺术版’的乐视电视,乐视承诺是以现货销售,并称在付款后7日内即发货,我是9月19日下午付的款,但乐视10月10日才发的货。除了发货晚,发来的货还不一样,给我发的是‘超3 X50’乐视电视,我当时就拒收了。”北京的消费者杨一(化名)对法治周末记者回忆说,乐视客服曾打电话说要给他“升级版”的商品替代“X50艺术版”,但杨一并未接受。

  对于杨一所说的延迟发货情况,乐视当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用户致歉和解释:9月19日10点至12点,乐视商城因瞬时并发流量过大、服务器拥堵、宕机,12点系统恢复正常后,订单量激增,带来了瞬时发货压力,部分用户发货会有延迟;X50艺术版电视的支付率远超预期,已下单的用户可以免费升级为超3 X50电视。

  乐视代理律师认为,已将919当天因网站访问量激增导致的宕机及因订单量巨大导致的延迟发货情况及时告知了用户,乐视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也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等虚假行为,不构成欺诈。

  “我们35名消费者中的部分消费者,在未接到客服电话的情况下直接收到了其所谓的‘升级版’产品;部分消费者接到电商客服电话后拒绝变更型号,但乐视发来的还是替代品。况且很多消费者购买电视并不是在宕机发生时,而是显示有货才下单付款,但客服态度很强硬,根本不给我们选择权,只是说不升级就取消。”杨一提到。

  此外,张韬对乐视所称的替代品超3 X50电视是升级版也有质疑,“既然是升级版为什么其诸多配置都比原产品X50艺术版电视的要低,例如内存小了一半、扬声器数量中减掉了低音炮等”。

  张韬认为,乐视延迟发货、发货不符等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做法已构成欺诈。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 责任编辑:苏明瑛 ]

标签:律师费 诉讼 诉权 乐视 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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