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度空前的个税改革,哪些力度有所保留
6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工资、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调整现行税率及级距、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租金等专项扣除。这被认为是朝着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毫无疑问,新一轮个税改革不再是对原有体制的简单修补,不只是纠缠于起征点这样的“技术层面”,而是专注于税前抵扣这样的“结构层面”。特别是教育、医疗和住房支出,是中等收入群体最大额的支出,如果在这方面实现减负,将大大扩张人们在其他方面消费的意愿和能力。下一步,税前抵扣的具体细节如何,力度大小,将备受关注。
在外部环境步步紧逼的降税竞争压力下,中国按照自己的改革节奏推进个税改革,殊为不易。当然,改革不会一步到位,这是一次力度空前的改革,但仍有一些地方搁置或者留白,留给下一次的改革窗口。
比如,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没有触及。这个税率,不仅在绝对值上高出大多数国家,同时缺乏相应的税前抵扣,导致高新人才和高薪阶层,只能硬着头皮成为个税的主力军。而那些不以工薪为主要收入的高收入者和富人,则有很强的避税意愿和能力。跨国公司的高收入人群通过在海外领工资避税,企业家则通过不拿工资、将个人收入转为企业收入避税。
比如,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虽然一直是改革方向,但这次也没有涉及。按家庭计征的好处不言而喻,更公平一些,但征管难度也相应更高,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都提出了很大挑战。如果按家庭计征个税,赡养支出和抚养支出就应该也列入税前抵扣。这些年,中产家庭的焦虑一直滋养着媒体的头条,为中产家庭减负的呼声强烈。事实上,国外的家庭税前抵扣五花八门,充分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但也存在着过犹不及和化简为繁的弊病。如何在中国国情下做到取舍和平衡,是一道精算题。
比如,对财产性收入和资本化收入的改革,还是引而不发。草案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这是我们个税改革的敏感点和深水区,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个税原本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分化,而当下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是拉开收入差距的核心,越是富裕阶层,越是有能力将个人开支计入公司成本,从而让个税偏离初心。从长期来看,这是个税改革所绕不过去的一道必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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