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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逾期12天交付货物 法院:判赔近万元

作者:薛庆元发布时间:2018-11-26 15:05:25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葛绍刚 记者薛庆元)近年来,物流行业上升势头迅猛,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物流合同约定10月30日到港,实际到港日期却延迟了12天,托运人的行程被打乱,并且遭到经济损失。托运人王女士将受托方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该运输合同案件依法判决,由于逾期交付造成托运人损失,受托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近万元。

2016年9月,家住苏州的王女士准备前往美国加州洛杉矶。对于一批无法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她想到了通过国际私人物品运输服务以物流方式运到洛杉矶。据介绍,国际私人物品运输服务是物流服务提供商为个人客户提供私人物品的装箱拖箱、出口报关、海上运输、进口清关、物品配送等综合性一站式的物流服务。

经过多方咨询比较,王女士最终与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双方约定该物流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为王女士提供私人物品国际运输服务,模式为“门到港”,即物流公司到王女士指定的地点接收其私人物品,按中国海关出口及美国海关进口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包装,并向王女士提供一个40尺的专用货柜,用于装运王女士的私人物品。同时,由物流公司代表王女士为其运输的私人物品进行出境报关及一切相关手续,安排货柜及时入港上船,承运到王女士指定的港口仓库内为止。

按照物流合同约定,王女士向物流公司支付费用3.31万元,具体包含苏州提货到上海和上海海运到美国相关费用1.5万元,以及出口报关等手续费、拖车费、进仓费等。王女士承诺10月7日前让物流公司在苏州提货。物流公司承诺10月7日至9日提货包装和装柜,同时进行报关,10月10日货柜入港装船,10月11日(最迟10月13日)离港,10月30日到港。王女士为接收货物,提前预定了机票和酒店。然而,到了物流合同约定的期限,王女士的货物并未如期而至。王女士向法庭提供的提单载明,实际装货日期为10月12日,开船日期为10月23日,货物到港日期为11月11日,比原本约定到港日期整整晚了12天。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在上述货物运输期间并无不可抗拒的因素,逾期交付是因为被告的出港时间已延迟。“我的行程安排原本都是按照约定时间来的,因为需要去美国接收这批货物,所以事先就按照到港日期订好了机票和酒店。”她表示,虽然最后货物是收到了,但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她只能退票再重新购买机票,仅退票费一项就损失3350元,酒店退房以及工作安排等都受到了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合约总额、违约金(按延期时间每日赔付合约总金额的1%)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最终,结合原告实际产生的退票费用,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酌定判决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9930元。

法官释案

物流公司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私人物品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按照约定金额、时间及账户支付了款项,但被告并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间装货出港并延期到港交付货物,系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本案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运输的货物,被告仅是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综合实际情况,上述违约金计算标准显然过高。”承办法官指出,结合原告实际产生的退票费用,法院酌定被告应赔偿金额为9930元(计算方式:33100×30%)。此外,该案系合同纠纷,赔礼道歉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合同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法定方式,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运输合同中,双方约定受托人未能按期完成相关事宜,需全额退还委托人已付货运服务费并按延期时间每日赔付合约总金额的固定比例违约金的,如委托人确认已经收到受托人运输的货物,受托人仅是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应结合实际情况酌定受托人应向委托人赔偿的金额。

法官同时提醒,近年来,委托货代公司运输私人物品的托运人越来越多,托运人委托运输私人物品时,应谨慎选择诚实守信和有较强履约能力的货代公司,从源头上防止纠纷发生。(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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