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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公司法律合规迫在眉睫

作者:王思发布时间:2019-03-14 09:50:28来源:每日质量报道

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揭开了公关公司从事非法删帖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冰山一角。迪思公关等四家公司因非法删帖,被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负责人因此获刑。

案件判决已结束,但该案件引起的震动,让公关行业人人自危:一方面是中央网信办及公安部依法治网的法律背景,一方面是“甲方爸爸要求必须删”的强制加压,公关公司面对甲方有条件的删帖需求到底应该怎样应对?

为此,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网络文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网工委”)联系了网络法领域的多位专家和律师,针对类似案件为公关同行们来一次专业的“庖丁解牛”。

01

为什么公关公司的删帖行为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其实“有偿删帖”对于公关行业来讲已经不是个案,在信息爆炸式的传播时代,无论是因经营问题出现的舆论危机,还是因黑公关产生的网络侵害,“能否删得掉”成为企业评价公关工作能力的衡量标准,与此同时公关行业对于“有偿删帖”相关的法律问题 认知模糊和巨大利益面前铤而走险的心态 成为大部分人触犯法律的重要原因。

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网络文化工作委员会(简称中网工委)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一鸣指出,“有偿删帖”是互联网高速发展过程中衍生的“黑色利益”,不仅损害了网络媒体的正当权益,降低了网络媒体的影响度和公信力,也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破坏了公共舆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网络信息上从事有偿删帖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违反国家规定;二、以营利为目的;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四、扰乱市场秩序。

02

为什么公关公司接受用户委托向网站投诉删除诽谤信息仍属于非法经营?

根据此次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姜炜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我们不难理解,公关公司接受用户委托向网站投诉删除诽谤信息的行为,满足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有偿信息删除服务”两大要件,但这种行为不是在帮企业维权吗?为什么同样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

问题的核心在于 公关公司根本不具备“提供有偿删帖服务”的资质,所以无论出于什么目的, 只要公关公司提供了有偿删帖服务就违反法律规定,扰乱了市场上此类事件的正常处理秩序。

但部分法学界专家认为,荆州市沙市区法院给出的“有偿删帖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解释有误。河南中网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荆高乔认为,按照荆州市沙市区法院的解释,似乎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内通常简称经营性ICP备案)的单位就能够提供有偿删帖服务, 事实上,“有偿删帖服务”本身就是错误行为,与是否取得经营性ICP备案无关

如果真的有新闻单位侵权,企业只能通过聘请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协商删除或走诉讼程序,其中产生的费用属于法律咨询费,如果是具有ICP备案的门户网站或新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侵权,企业可自行向平台免费投诉,如果投诉手段或流程不熟悉,只能委托法律咨询公司代理投诉,不能委托公关公司,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属于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范畴。

03

在“非法删帖”过程中,甲方法律责任如何判定?为什么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在“非法删帖”过程中,甲方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根源上治理“非法删帖”的困难。

垦丁网络法高级顾问、“网络法实务圈”主理人、前媒体人刘洋认为,非法删帖行为泛滥,根本原因是“非法删帖需求方”是这个黑色利益链条的源头:

对于非法删帖行为利益关联方中的,公关公司、有删帖权的人、网站管理人员等的刑事责任,都可以根据实际做具体判断。比如,对网站工作人员,如果他们收钱帮助删帖,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虽然实际上迫于取证困难等原因,一般只追究公关公司的非法经营责任,但网站工作人员的行为可以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经证实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唯独对非法删帖的根源(删帖需求方)甲方,法律责任并不明确。

我们看到,法律上对需求方(甲方,尤其是大企业)委托公关公司的行为没有界定,其责任不明确。它不是公关公司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方,因为打击公关公司删帖,打击的是非法经营行为,而甲方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他的目的不是通过删帖挣钱做生意。如果要全面清除非法删帖现象,就要在法律上对甲方行为进行界定。

目前,甲方只承担商业伦理上责任,这对他们的拘束力很弱,在删帖的公关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甲方却屡屡逍遥法外。

从公共关系角度,甲方如果在网上出现了负面信息,要做的事不是去删除这些信息,而是正面处理应对。如果是真实的,那么就该反思自己的行为,完善企业制度,避免再犯。而如果是别人恶意攻击、诋毁商誉,那么也不应去找公关公司删帖,而是应找法律咨询公司咨询或向执法部门报案,由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等相关部门去解决。

04

互联网江湖鱼龙混杂,网络暴力时有发生,水军更是常年泛滥,一些大的网络平台比如百度、今日头条等,经常有非法删帖案件见诸媒体,他们在这些案件中该起到什么样的责任或义务?

中国传媒大学人文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四新指出:平台根据国家法律的相关要求及自己平台的管理规范,对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帖子进行删除,对账号进行流量限制、禁言、封号等,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平台的删帖、封号、禁言流程不合法、对他人名誉、财产及其他方面造成损失,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网信办规定,腾讯微信、新浪微博等自媒体 平台需依法履行平台的监管职责,对传播谣言、亵渎英烈、发布低俗色情信息、黑公关等账号要严格落实整改。

05

如果一个企业和公民,受到了网络暴力的侵犯或是水军的攻击,依法维权路径是什么?

中网工委品牌顾问卢旭庆先生指出,维权需要根据情况而定,目前的几种维权途径主要有: 委托律师走司法程序;向媒体平台申诉;通过国家网信办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向全国扫黄打非或其他行业管理协会进行举报;利用舆论手段,维权发声。

然而面临庞大的网络信息数据及复杂的互联网舆论环境,通过司法诉讼及平台举报进行 维权,依然面临投诉量巨大、处理机制缓慢、举证困难等问题。

2017年,备受外界关注的农夫山泉与《京华时报》社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关于“是媒体责任还是利益驱动”的四年维权战争,在农夫山泉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奈撤诉结束。

中网工委副秘书长、河南中网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法学会会员荆高乔指出,如今电子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用的越来越频繁了,但是我国的电子证据实践起步较晚,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非常陌生的。

用于法庭上出示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页证据等,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有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目前河南中网信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针对网络侵害已经搭建起相对完善的电子证据举证、鉴定及投诉机制。

面对网络谣言、黑公关,越来越多的企业或名人开始在自己的官网或社交账号通过直接发声方式,进行舆论“硬刚”。然而复杂的舆论环境往往可能带来更坏的结果,靠网络维权频上热搜的演员热依扎,因“以暴制暴”的发声方式引发新一轮的网络暴力。

2019年,格力官方微博公开举报奥克斯的事件,让格力自身的产品问题也被卷进舆论漩涡。中网工委副秘书长、国信网舆(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廖波认为,企业的舆情管理和发声不能“任意妄为”,专业的舆情大数据分析、专家研判、舆论引导是网络商誉或名誉守护的必要手段,中网工委拥有中国顶尖的舆论专家智慧,能够通过最专业的手段帮助企业和个人解决舆论侵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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