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南京信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溧水区),涉及南京信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环罚〔2023〕17013号 南京信昌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91320117754135841Y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整)。

1/12/2023 邵建昌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