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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实施,万余税目产品削减关税

作者:中国国门时报发布时间:2018-07-03 16:24:01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7月1日,《亚太贸易协定》第四轮关税减让成果文件——《亚太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6个成员国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将对共计10312个税目的产品削减关税,平均降税幅度为33%。此外,中、韩、印、斯四国还给予协定内最不发达国家孟加拉国共1259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给予老挝1251个产品特惠税率安排,平均降税幅度均为86%。

日前,中国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执行新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据了解,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两条注释和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第四条“累积原产地规则”表述中的“累积成分”,应当按作为投入品的原产材料价值(VOM1)和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所增加的原产材料价值(VOM2)之和计算。VOM1指在前一个参加国所使用的原产材料价值。该价值应当按照《WTO估价协定》相关解释性说明,以所核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VOM2指在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境内获得的原产材料价值,以及在该国作为加工最终产品投入品而使用的价值,包括为生产最终产品而付出的直接劳动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输成本及利润。基于此,如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于最终产品FOB价的60%,则该产品应视为加工最终产品参加国的原产产品。

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直接运输”关于“产品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如果该产品是处于非参加国海关监管之下,且未在非参加国海关办理任何进口通关手续的,则该产品应视为从出口参加国直接运抵进口参加国。所称“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应当理解为:产品的进口申报已被接受,且产品已由保税区放行,进入中间方的国内市场用于消费,或者随后按另一合同出口。凡是在保税区内处于海关监管下,且除第五条(二)3(注:除装卸或其他为了保持产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其他任何加工)所列处理措施外,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的货物,应当理解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此外,原产地证书填制格式也有所调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税则号列”的背页填制说明,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二是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的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内容: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CTH)。

 

[ 责任编辑:chenxiang ]

标签:关税 亚太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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