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之争” 北稻被判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
作者:胡可璐发布时间:2018-10-13 09:24:42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胡可璐)南北稻香村商标争夺战又有了新进展。10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稻香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被告北京稻香村停止在其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经济损失115万元。
判决内容显示,被告北京稻香村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第35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悉,苏州稻香村所持有的352997号注册商标,即由“稻香村”和拼音首字母“DXC”组合成的圆形图案,商标注册于1989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北京稻香村在涉案商品包装上载明的“稻香村”文字标识,与苏州稻香村使用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苏稻与北稻在商标方面的纠纷已长达十余年,两家的商标纠纷主要围绕着“稻香村”商标使用权等方面展开。2015年,北京稻香村起诉苏州稻香村,苏稻随即发起反诉。至今,苏州稻香村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等地5次对后者发起诉讼(北京3起,苏州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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