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兴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ZD005号),涉及成都兴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ZD005号

当事人:成都兴蜀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MA61TYET6X

住所: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新路力兴之家附1号

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有涉气工段正在生产,未按《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要求将涉气工段全部停产)。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ZD1205501003号)、《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ZD1212374002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关于12月5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80号)、《关于12月12日零时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成污防“三大战役”办〔2022〕184号),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验收文件,你(单位)《成都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并对我司环保方面存在问题指正批评及整改意见表示接受,我司已经按照执法人员提出意见要求,进行了立即整改。2.公司因疫情、高温限电、生产不正常等原因经营困难,希望将处罚改为批评教育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ZD001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为凭。

经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采纳第1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意见所述情况属实。不采纳第2点陈述申辩意见,理由:该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也不是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鉴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1.6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上述款项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