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104期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公告中,涉及我局辖区1家食品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广西陆源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陆川猪肉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编号 | GZP26450000622232747 | 样品名称 | 陆川猪肉干 |
| 生产日期 | 2026年04月14日 | 规格型号 | 100克/袋 |
| 标示生产者 | 广西陆源季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桂林市衡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陆川猪肉干,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菌落总数项目(计量单位: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 M=100000;实测值:①3700;②4200;③500000;④580000;⑤650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7月3日对广西陆源季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陆川猪肉干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陆川猪肉干,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所指的禁止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尽管当事人采购涉案陆川猪肉干主要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要求以及履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经检验其涉案产品菌落总数超标意味着产品卫生状况不达标,说明生产或储存过程中原料源头带菌多、生产加工卫生控制不严、杀菌工艺不达标、包装与储运环节二次污染造成细菌数量过多。虽然菌落总数本身不是致病菌指标,但严重超标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增加感染肠道疾病的风险,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整改,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线索,且涉案货值金额只有1080元,尚未发生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条“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处罚中规定的“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
依据该情形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涉案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陆川猪肉干违法所得228元;
2.对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陆川猪肉干处以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贰佰贰拾捌元整(¥3228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流程把控不严。
整改情况: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2.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的食品并张贴召回告示。3.完善采购流程,在证件齐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4.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