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6091601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的1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美申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柳州螺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SBJ26450903636500009 | 样品名称 | 柳州螺蛳粉 |
| 生产日期 | 2026-04-12 | 保质期 | 6个月 |
| 标称生产者 | 柳州市美申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玉林市福绵区正大百货零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霉菌 | 检验机构 | 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6月22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接到柳州市美申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柳州螺蛳粉不合格《检验报告》(№:SJ2604939),该报告显示:2026年5月22日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玉林市福绵区正大百货零售店在售的柳州螺蛳粉(商标:/,规格型号:300克(调制干米粉包80克+配料包220克)/包,生产日期:2026-04-12,质量等级:/,标称生产者名称:柳州市美申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DBS 45/034-202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柳州螺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6月26日我局将上述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见上述批次产品的库存,留样柜内摆放有5包被抽检批次产品样品,检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文书,当事人对不合格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柳州螺蛳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较小,471.75元,且我局至今未接到因食用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而出现身体不适的反映,社会危害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本局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减轻,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产生并非生产工具设备直接导致的,故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柳江市监处罚〔2026〕29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危害后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