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宁旭昇食材配送有限公司)

按照2026年广西南宁市市本级校园食材供应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机构近期在我县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旭昇食材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山东大姜(嫩的)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422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山东大姜(嫩的)进行了抽样检验2026522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6A14005685),报告显示,被抽样检验的山东大姜(嫩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实,当事人的母公司南宁威耀集采集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从隆安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山东大姜(嫩的)后配送给当事人。随货配送单据记载结算数量为15kg,实际随车配送到货16kg。涉案批次山东大姜(嫩的)购进价格10元/kg,销售价为15.6元/kg,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本案涉案货值为249.6元,违法所得89.6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东大姜(嫩的)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凭证及广西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因食用上述批次山东大姜(嫩的)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情节相对较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隆市监不罚〔2026〕1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造成山东大姜嫩的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农户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致使农药残留。

2.整改情况: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按要求索取、查验农产品的合格证明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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