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汉川秀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制使用的“腊肉”,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2026年4月27日,在全市的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与湖北洁源检测公司抽检人员一同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食材进行抽检。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样批次腊肉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程序、检测过程及不合格结果均无异议,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
(二)风险控制情况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5月26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销售环节启动核查处置工作,责令经销商下架召回、停止经营不合格产品。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1日从汉川分水四清鲜肉铺采购新鲜猪肉共计200斤,采购单价10元/斤,采购总金额2000元,用于单位食堂日常食材加工,陆续制作肉圆子、糯米圆子、藕夹、自制腊肉等菜品。该批次自制腊肉仅用于院内养老人员内部就餐,全程未对外销售、未对外赠送,无任何经营性获利行为,本案无违法所得。经核查食堂留样台账及日常记录,当事人将该批次腊肉制作“腊肉煮豆皮”等菜品供院内老人食用,目前涉案批次腊肉已全部加工消耗完毕,无剩余库存。
(三)核查处置情况
汉川秀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自制使用的“腊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
原因:无标准化作业流程,加工、储存全流程无台账记录,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不到位,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风险意识不足。
企业整改情况: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培训,完善进货查验货制度,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对食材采购、加工、储存、留样等环节开展自查,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特此公告。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