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9.18)

一、永康市开发区陈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检测报告(No20261133),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胡萝卜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经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7日从义乌市赤哉蔬菜商行(个体工商户)购进胡萝卜30kg,购进价为2元/kg。经检验,上述胡萝卜因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胡萝卜30kg,销售价为4元/kg,共计货值12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食品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理如下: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永康市万事亨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放在永康市古山镇金工路22号的经营场所中销售的四季豆进行抽检。2026年7月10日,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No.20261253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报告,当事人收到上述报告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就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豆,我局于2026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经查明: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2日从义乌市美霞蔬菜商行处购入四季豆160kg,放在其位于永康市古山镇金工路22号的经营场所中销售,我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上述四季豆予以抽检。2026年7月10日,永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No.20261253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四季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6年7月30日我局立案时止,涉案四季豆已全部售出。涉案四季豆进价为6.5元/kg,售价为7.98元/kg,共计货值1276.8元,共计违法所得236.8元。另查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四季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等材料,告知了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但其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本案中涉及的不合格项目需要检测才能发现,无法通过感官观察发现,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其主观故意。当事人的上述情况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免予处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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