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合浦汇福商行)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东大道南珠批发市场52号的合浦汇福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不合格白芷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单号 | SBJ26450500635133588 | 样品名称 | 白芷 |
| 购进日期 | 2026.06.07 | 规格型号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合浦汇福商行(个体工商户)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6年6月7日购进了2.5kg白芷,并以30元/kg的价格对外零售白芷,经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白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的白芷是从有资质的供货者处购进,购进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了白芷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食品的进货来源,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白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免予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整改情况:做好索证索票及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杜绝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