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洋浦生源百货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日,本局收到来自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八角,抽样日期为2026年5月9日,被抽样单位为洋浦生源百货店的《检验报告》(№:SC10103260077221JD1),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6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名称为八角的《检验报告》(№:№:SC10103260077221JD1),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随后对该超市开展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八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儋市监责改〔2026〕27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并对其进行召回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海南省洋浦普瑞农贸市场内A005号食品销售。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从海口龙华椰海大道大福兴商行购进上述八角2.5kg,进货价26元/kg,销售价70元/kg,故认定该批次不合格八角,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提供购进上述批次八角的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广西香料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玉林)《检验报告》(№:SP2026WT0621),但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水分含量不符合GB/T7652-2016《八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认定当事人采购上述八角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因残疾原因生活确有困难,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罚:(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为110元;

3.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610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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