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4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五指山分所)的《检验报告》(№:WZSS-SC20260126),显示琼中营根伍世星蔬菜摊经销的白萝卜(购进日期:2026-04-13)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3mg/kg,实测值为0.41mg/kg,以上白萝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15日前往琼中县营根集贸市场一楼蔬菜摊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对琼中营根伍世星蔬菜摊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批次白萝卜销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5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从琼中营根华旺蔬菜摊处进货21.2斤白萝卜,进货价格1.3元/斤,销售单价2.5元/斤,故白萝卜货值金额53元。当事人提供了白萝卜的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对供货商琼中营根华旺蔬菜摊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于2026年4月13日向当事人蔬菜摊销售了白萝卜,《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进单据属实。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白萝卜已发布召回公告,由于时间过去已久,顾客流动性大,已无法召回不合格的白萝卜。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萝卜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如下:要做好各类蔬菜的进货查验工作,留存好各类蔬菜的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清单、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并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经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开展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营行为符合食品相关要求。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