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3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2月12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A226008621010100301C),显示琼中阳江余德华榨油坊生产的食用油(产品名称:花生油、商标:/、规格型号:1.6L/瓶、生产日期:2026-01-28、质量等级:/)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20ug/kg,实测值为42.8ug/kg,以上花生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琼中县阳江商业城5号楼1号房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现场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以上批次花生油销售,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6日从玉林市张世强花生经营部进货花生(湖北坡地米)用于榨油,2026年1月24日使用了400斤原料加工,冷却后于2026年1月28日罐装,共计生产花生油180斤,销售价13元/斤,货值金额合计2340元,上述花生油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原料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测算出400斤的原材料购进价款为1840元,为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扣除当事人的合法必要支出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已提供生产记录台账。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6年2月12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花生油已发布召回公告,由于时间过去已久,顾客流动性大,已无法召回不合格的花生油。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禁止小作坊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小作坊生产经营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 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仟伍佰元整(¥:5500元)。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并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经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开展复查,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经营行为符合食品相关要求。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