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知的内容,涉及我局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横县秦桂酒坊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6450100636232587 | 样品名称 | 米酒 |
| 生产日期 | 2026年3月20日 | 规格型号 | 散装,30%vol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横县秦桂酒坊 | 被抽样单位 | 横县秦桂酒坊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横县秦桂酒坊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7MA5MWW892H),《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号:GXZF0127000274)。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米酒的原辅料以及销售成品米酒时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及时发布《召回公告》,积极主动召回不合格的米酒,及时向本局提交《召回报告》《整改报告》说明情况,同时积极进行整改,至案发止未发现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米酒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三千元(¥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采购米酒的原辅料以及销售成品米酒时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三千元(¥3000.00)罚款。上缴国库。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