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8月5日 (黄钦)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其中涉及本局辖区内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本局对该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 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DBJ26450100636233749 | 样品名称 | 香蕉 |
| 购进日期 | 2026-04-30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横州市菜滴滴鲜销售店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
(二)对被抽样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吡虫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香蕉时已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能如实说明香蕉的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文号: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附件1序号4规定的免罚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时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材料。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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