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6年第26号)

关于对玉环市巨波水果店销售小台芒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小台芒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FC26040030;食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5-03-24;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市巨波水果店;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6年050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与小台芒检验报告(№:FC26040030),告知复检权利和途径,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销售区域发现涉案小台芒,当事人陈述涉案小台芒已全部销售完毕。20260507日,当事人向消费者召回涉案批次小台芒,因未有消费者来当事人处退货无法召回。截至202677日,本局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2026年03月24日,当事人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陈建华水果店购入小台芒数量2箱,共26千克,进货价格7.4元/千克。上述涉案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3月24日至4月1日,我店销售上述涉案小台芒共23.4千克,其中损耗扔垃圾桶处理2.6千克,销售价格23.6元/千克。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60507日向消费者召回涉案批次小台芒未有消费者来当事人处退货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购入的涉案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涉案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七项之规定,系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入涉案小台芒时查验了上家的商家资质并能提供相应资料,应认定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202657日,当事人出具整改报告,承诺今后在确认产品合格后再上架商品。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月0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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