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山东省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1批次食品不合格,是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经营的吉福佳酸菜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经营的吉福佳酸菜经抽样,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2月27日,抽样单编号:SBJ26411730389。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4月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于2025年10月21日购进该批次吉福佳酸菜1箱(规格:20包/箱),当事人查验了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该批次吉福佳酸菜的检验合格证明,并于2026年4月7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所销售的吉福佳酸菜,截至2026年5月7日未召回产品。

三、行政处罚情况。

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经营的吉福佳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以及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吉福佳酸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齐荣糖酒超市南山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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