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6330400314330463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果匠超市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龙眼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GJC26000000004434579ZX香水小菠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阿萨水果店(个体工商户)(原营业执照名称为:嘉兴市经开嘉北没啥可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水小菠萝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水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香水小菠萝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GJC26000000004434426ZX香水小菠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金苏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水小菠萝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水小菠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香水小菠萝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四、抽样编号为DBJ26330400314330537的甘薯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金龙汽车服务中心常秀分中心销售的甘薯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甘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配合调查,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甘薯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进一步处理。

五、抽样编号为DBJ26330400314330502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水果市场滇红果业销售的小台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至小台芒供应商所在地农业农村局作进一步处理。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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