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0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1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天子湖卢兰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生芝麻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对安吉天子湖卢兰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芝麻进行监督抽检,发现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酸价超标的生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生芝麻未保存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生芝麻经检验酸价超标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开展召回以及整改工作,没有主观故意,并且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一、当事人经营酸价超标的生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1000元。二、当事人采购生芝麻未保存进货票据等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40元,上缴国库。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