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虎伤人事件 中消协有不同的声音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10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根据北京市延庆区委宣传部的消息,造成一死一伤的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时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对此,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表示,保障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首要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必须落实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自驾车游览过程中,可能发生车辆受损、机械故障、游客患病、生理需要等需开门求助的情形,致使消费者暴露在凶猛动物攻击范围内。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的重大事项,应当采取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更有效措施,如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中消协法律部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其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中消协此言一出,众网友哗然,有的说这不是可以合法碰瓷儿了吗,以后在路边摔倒了就去告交通管理局,谁让你在这儿修路的;有的说园方确实有一定疏忽啊,比如没有给巡逻车配麻醉枪,只能靠按喇叭驱赶老虎。我们且不说中消协这番话对错与否,也不说伤者要求赔偿是什么心态,我们只看在这件事上,可不可以有不同的声音呢?
有网友会觉得,伤者就是想讹钱,中消协只会和稀泥,我心中早已有个是非曲直了,还需要说什么吗?殊不知有一句话叫“虽然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理不辩不明,一件事从另一个角度去想,可能就有新的发现。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只要是依从合法正当的途径,不是为了哗众取宠、炒作博眼球,这一类声音就应该被允许发出来,也应该被听到。
不管伤者提出什么样的要求,他们是有提出要求的权利的;同样,动物园也可以再次针对伤者提出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辩驳和说明。中消协的发言提供了另一个思路,以后猛兽园中的自驾车辆可能会更加安全;网友们也大可不必义愤填膺,只要能做到公正客观看待此事,对社会舆论氛围的构建也是大有裨益。
一则猛虎伤人事件,改变了一家人的命运,牵出了四面八方的观点。对伤者表达一下同情,可能被贴上“圣母”标签,秉持自作自受不赔偿的观点,可能又被认为是冷血。网络不是发泄戾气的通道,脑子一热血冲脑门,只要跟我意见不同的就都是胡说,未免太过狭隘。奉劝各位键盘侠,键盘好敲,大侠难当,冷静客观、有容人之量,未尝不是一种侠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