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消保委发布八类消费警告
案例一:宣讲会卖保健品老人购买需谨慎
近年来,个别商家利用老年人追求长寿的心理,设置消费陷阱致使老人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临海市消保委就处置了一起这类投诉。
市民张某日前在临海市东湖路一保健品店里参加了一个宣讲会,会上店家推荐了一种名为“脑力智宝胶囊”的保健品,每盒售价13980元,称可以预防老年痴呆症。要买的人需支付定金3760元,张某如数付了定金。回家后,张某和家人说起这事,家人对保健品的功效心存疑虑。经再三考虑,张某决定退货,但联系商家未果。随后,张某来到临海市消保委寻求帮助。临海市消保委了解情况后,多次与商家进行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挽回了张某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黄金项链少六克买者投诉终获赔
7月8日,临海市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成功解决了一起黄金首饰消费纠纷案,当事人陈女士获赔1758元。
7月7日,陈女士拿着两年前购买的标签标注为26.43克的金项链到临海某金店换新。在陈女士未能提供购物发票的情况下,金店销售员征求了负责人张某的意见后,同意给予更换。但在称重时,发现该项链实际重量为20.43克。陈女士这才得知自己佩戴两年的金项链竟然“缺斤短两”,少了6克。金店负责人张某解释,当时是员工不小心把标签贴错了。他们提出,所缺6克可以按照陈女士当时购买项链时257元一克的金价予以赔付,但更换项链的加工费需由陈女士支付。陈女士不接受店方提议,于是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出动工作人员前往金店了解情况。他们将陈女士的金项链与店里金项链进行比较,发现6克黄金差距明显,不存在陈女士将黄金磨损或是截取一段的可能性,判断此次纠纷责任在金店。执法人员对该店正在销售的其它金器进行了称重,现场未发现贴错标签情况。
在古城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金店负责人张某最后与投诉人陈女士达成了和解协议:以现在的黄金价格293元一克,赔偿陈女士6克黄金共计现金1758元。
消费警示:
购买黄金首饰,尽量选择一些口碑好、知名度高的珠宝店,购买时应向商家索取发票等相关凭证并妥善保存,凭证上应注明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如成分、含量、重量等,这些都是消费者日后维护权益的凭证。而且,市民购买时建议现场复秤与首饰标签上的重量进行核对,并将商品的重量登记在购买凭证上。
案例三:修理费超过车价,就要“报废”?
私家车每年要交保险费,当车受损需保险承担时,保险公司却要求汽车直接报废,你认为合理吗?
今年5月,家住临海孙先生的汽车因撞受损,4S店经检查后认为,修理费用在5万元以上,孙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核定修理费不足支付,孙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该公司通过计算折旧认为,该车价值为3.5万元,修理费已超汽车价值要求对汽车报废,则支付3.5万元赔偿,2000元拖车费由孙本人支付。
“汽车能修好,因修理费高,保险公司用报废减少赔偿?”孙先生对此不解,而保险公司则依《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即赔款=出现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为此,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理论数月,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孙先生求助临海市市场监督局12315中心。消保人员研究合同后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消费者把汽车报废,汽车是否报废应由交警部门决定或消费者自愿决定。而这起消费纠纷,并无交警部门要求报废汽车,孙本人也没报废意愿,应该按照合同“部分损失条款计算赔偿,即赔偿=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经过多次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孙先生汽车修理并实修实报。
案例四:以旧换新,翻新也算“新”?
近年来,智能手机等触控式智能设备以非常迅猛的速度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了不可或缺的生活消费品。而在众多手机品牌中,iphone手机无疑独占鳌头、一枝独秀,同时关于该品牌手机的投诉也是日益增多。
近日,临海市苏先生在一家手机店参加“以旧换新”活动,花费2200元更换一部iphone6P手机。新机拿回家后,无意间发现这部手机的外壳缝合不是很紧密,查了序列号才知道这个手机竟然在换购之前就已经被激活了。
明明店家说的是新机,怎么会出现激活日期在购买日期之前的情况?这让刚换到“新”机的苏先生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他来到手机店要求店家更换一部未被激活的新机。但店家称,手机是从苹果厂家进的货,为何会被提前激活他并不清楚,有关激活日期的问题要找苹果厂家解决。对于这个解释,苏先生表示很不满意,认为店家在推卸责任,于是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事情经过,经苹果官网查询购买日期、保修期等发现存在不一致情况,加之店家无法提供进货发票证明其销售的手机非翻新机,认为店家负主要责任。经调解,最终店家同意更换新机,并向苏先生道歉。
如今翻新机、山寨机现象层出不穷,为此临海市消保委温馨提醒:一是购买手机要认真检查外观、配件、质量合格证、三包凭证等有无异常,是否齐全;二是选择在比较有实力、口碑好的商家处购买,购买时索要发票,并要求注明手机型号、序列号等事项以便核对,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集满88个赞,送你两斤龙虾?
网友“欢动”姓陈,是临海人,陈女士家对面,新开了一家龙虾馆。开业期间,这家龙虾馆在微信公众号上推出了一个大活动,“朋友圈集满58个赞即可免费领取1斤龙虾,88个赞即可免费领取2斤龙虾。” “2斤龙虾市面上买买少说也要80块钱了。”陈女士心算了一下,这一个赞就顶上一块钱,她赶紧发动身边的亲朋好友,很快集满了赞。
陈女士兴冲冲地去兑奖,可龙虾馆的负责人叶老板告诉陈女士,这2斤龙虾不能白白地送给她。
在叶老板的提醒下,陈女士才发现,微信公众号的活动页面底部一个不起眼的地方,有一行小字标注着需要在店里产生一定的保底消费,才能免费获赠龙虾的字样。
这让陈女士很生气,认为店家在虚假宣传,拨打了12315投诉,“这么一行小字,又在这么底下,谁看得到?”
临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执法人员陈磊很快赶到现场,经过调解,叶老板向陈女士道歉,同意兑现集赞所免费赠送的2斤龙虾。陈磊说,像这种集赞免费领奖,消费者还是要擦亮眼睛,“要是遇到侵权行为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若已造成财产损失,也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案例六:洗眉洗出小“痘痘”谁的过错?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加入了美容大军,在“颜值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美容纠纷也层出不穷。那么,消费后出现问题,是谁的责任?
近日,临海杜桥镇周女士到一家化妆品店花费900元做了洗眉毛服务。谁知过了2天,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周女士眉角边还长出了几颗小“痘痘”,出现疤痕增生的黑色斑迹。
发现问题后,周女士找到化妆品店的余女士,余女士给予的回复是:“化妆品店提供的产品质量可靠,可能是技师处理不当造成的。”周女士又去向技师方讨说法。技师表示,是化妆品不适合周女士的皮肤,不是她的过错。面对双方的互相推托,周女士来到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杜桥分局消保委办公室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询问保化科有关行家,认为周女士脸上长“痘痘”的主要原因是店家没有告知商品使用说明,因此店家应负主要责任。经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店家无条件给周女士治疗3个月,并退还900元消费款;二是店家赔偿消费者包括误工费等共计6800元;三是如果三个月后周女士脸上没有明显好转,后续问题双方再进行协商。
爱美之心人人皆有,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时要遵循“一看、二问、三辨”的原则。一看,看店家是否有营业执照与许可证、化妆品生产时间与保质期是否有效;二问,必须问清产品使用说明与方法;三辨,要辨别标志商标与包装是否有异样,发现问题保留好证据样本,千万别一经介绍就匆匆接受美容,以免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烦恼。
案例七:上万元的名牌手表走一小时慢半分钟
网友“瓦米”姓李,临海人。上个月,李先生在本地的一家商场,花了万把块钱,购置了一块名牌手表。新手表价值不菲,戴在手腕上颇显气质,李先生挺满意,朋友也夸好看,他有点小得瑟,“这钱花得值当。”
没想到,第二天,这表就出了点小差错。吃早饭时,李先生的家人,发现表比墙上的时钟,慢了整整十分钟。
李先生以为手表被谁拿去看的时候不小心拨弄过,也没太在意,可当天晚上,李先生回到家里时发现手表上的时间又不准了,这下,他心里就打了个鼓。 “我一比对,发现这块表比标准时间,一小时要走慢半分钟。”李先生有点不高兴,名牌表怎么是这个质量?隔天大早,他就到买表的专柜,要求修理。
几天后,手表修好送回到李先生手上,他也没忙着戴,先和时钟比了比,“还好,这次走得很准时。”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过了半个月,手表故态复萌,又变成了干一小时停半分多钟的“懒汉”,这下李先生恼火了,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维权。
经过协调,商场同意为李先生换表,“他们没有同款手表,愿意把另一款价格贵600元的手表换给我,说是表示对我的歉意。”
手上的表更贵了,李先生却表示心情很一般,“买这么贵的东西,谁愿意这样折腾。”
案例八:汽车修理费超过本身价值“被报废”怎么办?
拥有私家车的消费者,每年都要交一笔不菲的汽车保险费用,而当汽车受损需要保险承担的时候,保险公司要求你把汽车直接报废,你该怎么办?
今年5月,我市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漫长的消费纠纷。家住古城街道的孙先生汽车撞伤受损,负责修理的4S店经过检查后认为汽车的修理费用在50000元以上,而孙先生投保的某汽车保险公司所核定的修理费不足以支付这笔费用。
孙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通过计算折旧费用,认为孙先生车子目前的价值为35000元,修理费用已超出了汽车的残值,要求孙先生直接把汽车报废,保险公司则支付给孙先生35000作为赔偿,另有4S店的2000元拖车费也由孙先生自己支付。
孙先生对此表示不能理解,汽车明明是可以修好的,就因为修理费用高,保险公司就可以用报废的方式减少赔偿吗?而保险公司则拿出了他们之前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车辆损失险第十九条作为依据: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即:赔款=出现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孙先生与保险公司相互理论了一个半月,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车子也停在4S店中无法修理。无奈之下,孙先生求助于市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修理汽车,或者不修车赔偿自己45000元费用。
12315中心的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认真核实事情经过,并研究了孙先生的保险合同,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保险公司拿出来作为依据的条款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汽车已经报废了,作为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汽车的残值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强迫消费者把汽车报废,汽车是否报废应该由交警等相关部门看实际情况决定,或者消费者自愿决定。”具体到这个消费纠纷,显然交警部门没有要求孙先生报废汽车,孙先生本人也没有报废的意愿,那就应该按照合同里面部分损失的条款计算赔偿,即赔偿=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经过调解,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实修实报,孙先生的车子终于开始修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