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普通化妆品不收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的税率下降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国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的《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消费税的征收对象调整为“高档化妆品”,税率从30%降至15%,普通化妆品不再征收消费税。《公告》中进一步明确,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在此次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之前,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化妆品的,准予抵扣消费税。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公告》作出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