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正式成广汇集团“二当家” 有望成为FF投资风波后的破局之笔
从披露签约到正式入股,恒大集团入股广汇集团历时不到3个月,就完成了这笔145亿元交易,位列第二大股东。11月6日晚间,所涉及的广汇系上市公司广汇能源、广汇汽车和广汇物流齐发公告,公布这一最新进展。
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9月21日,广汇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广信与恒大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和《投资协议》,双方强强联合,在能源、汽车、物流、地产等四大领域建立全方位战略合作,恒大有权为广汇集团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所需相应资源。广汇集团承诺,一旦恒大集团行使股权投资的权利,广汇集团应促使其原有股东,配合恒大集团完成股权投资。
根据协议约定,本次交易投资总金额为144.9亿元,其中股权转让对价金额为66.8亿元,增资金额为78.1亿元。近日,上市公司方面接到广汇集团通知,恒大集团已分别于11月5日和11月6日将两笔增资款合计78.0767亿元划转至广汇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目前本次交易程序已全部完成,恒大集团合计持有广汇集团40.9640%的股权,为广汇集团第二大股东。
彼时,广汇汽车、广汇物流、广汇能源均在公告中表示对恒大集团入股的看好,表示广汇集团与恒大集团双方合作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社会效益产生长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协议签署不改变广汇集团控股股东地位,实控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2018年度的总资产、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
该事项公布后广汇能源、广汇汽车和广汇物流也均一度持续走高,直到10月上旬陆续回落;广汇汽车旗下港股广汇宝信在9月24日大涨16.32%。
随着恒大集团入股,人事方面也开始调整变动。广汇物流披露将聘任吕沛美为公司副总经理,后者现任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等职。
据推算,孙广信持有广汇集团被稀释至49.32%,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降低至9.72%。而广汇集团当前业务覆盖能源开发、汽车服务、现代物流、置业服务等领域,业务范围遍布全国及世界多个国家,位列《财富》“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第456位,旗下拥有广汇能源、广汇汽车、广汇物流、广汇宝信4家上市公司及广汇置业(非上市板块)。去年广汇集团总资产2457亿元,完成营业收入1764.4亿元,利润39.43亿元。
对于恒大集团而言,当前落定入股广汇集团有望成为FF投资风波后的破局之笔。
今年6月,恒大投资Faraday Future,正式开启造车,并与FF原股东签订了对赌协议,如果FF无法在2019年第一季度做到首批电动车量产交付,贾跃亭将失去对公司控制。双方因管理权等问题10月份撕破合约,并诉诸法院。
“双十一”即将到来,各大电商以及网购平台纷纷推出定金翻倍、购物津贴、抽奖等措施,吸引消费者购物。与此同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不断增加,消费者可能遇到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问题。
网购松木床质量不合格
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回放
洪女士在某家具网店购买了一张价值628元的松木床和一个价值345元的床垫。在组装过程中,她发现床部件变形,经沟通协商,网店退还洪女士230元。后洪女士将松木床送至国家家居及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检验,支付鉴定费400元,检验报告判定该产品不合格。于是,洪女士将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网店退还剩余货款743元,并承担400元鉴定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松木床买卖合同,家具网店退还洪女士剩余价款398元以及鉴定费400元,洪女士退还松木床。
法律提示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已经与卖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应该及时支付价款,卖方应该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该与订单中描述的商品信息相符,若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因卖方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方可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进而要求卖方退还价款。
本案中,洪女士支付价款,家具网店理应交付质量合格的产品,但涉诉松木床属不合格产品,家具网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对于涉案床垫,洪女士并无证据证明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对床垫退货退款34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店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网购平台履行义务后不担责
案例回放
张先生从某网店购买了两款大衣,签收后发现服装面料可能掺假,委托一家检测机构检测后,结果显示网购大衣为不合格产品。他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同时,自己所付货款是网购平台收取的,因此将服饰公司与网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赔偿货款和三倍赔偿。但网络平台仅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磋商机会的平台,并非交易的参与者,也非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方,仅提供消息平台,不参与双方的具体订约过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网购平台明知或应知服饰公司销售上述两款服装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张先生要求网购平台与服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网购平台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的当事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网购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第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购数码商品未经3C认证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案例回放
赵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的数码专营店网购了一个移动视频盒。收货后,他按照包装上印制的制造商和生产商公司信息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该商品的3C认证证书。赵先生认为,数码专营店在网站上大肆销售涉案商品,让人误以为该产品通过3C认证,该行为构成欺诈。因此,他将数码专营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数码专营店认为,供应商称涉案产品不需要3C认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3C认证涉及产品的安全性等因素,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具有重大影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因此,需要进行3C认证的产品,只有在经过认证且标注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销售,即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在售产品已经经过3C认证。销售者有义务对所出售产品是否经过认证进行审核,进而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
在本案中,数码专营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尚未取得3C认证,但未向消费者明示,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法律规定的欺诈,因此法院判决数码专营店向赵先生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网购商品良莠不齐,消费者在收货后可以通过检查外观、查询3C认证证书等方式对所购商品进行初步检验。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与网站宣传页面描述不符,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因销售者违约致使双方之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进而要求销售者退还价款。在构成欺诈情形下,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三倍赔偿金。(张丽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