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聚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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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获悉,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珠海聚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香洲市监吉大行处字〔2023〕000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珠海聚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M45T1Y
法定代表人: 陈福枝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珠香洲市监吉大行处字〔20230007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三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生产经营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予以没收标签标示“keratin   MOISTURIZING&SMOOTHING CREAMY HAIR MASK 500ml”18瓶;没收违法所得758.1元;罚款10000元。2、对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予以没收标签标示卡乐家COLOR   CONDITIONER”5442瓶、标签标示卡乐家COLOR SHAMPOO”2741瓶;罚款100000元。3、对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自觉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各项规定;2、组织员工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培训工作,完善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罚款金额(万元): 1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2.17 00:00:00
公示截止期: 2026.02.17 00:00:00
处罚机关: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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