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武术段位制申报条件

申报资格

热爱武术运动,注重武德修养、遵守公序良俗、爱国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和不良从业记录,具有相应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武术习练者和从业者,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条件

段级

凡能接受武德教育、遵守武术礼仪,进行武术套路或散打锻炼的学前及学龄儿童,可申请晋升段级 1-9 级。每半年或每修满48 课时(每课时不少于 45 分钟),可申请晋升 1 次段级。

初段位

一段:凡年龄达 11 周岁,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规范,已到达一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一段:

(一)获得段级 9 级满半年的学前及学龄儿童,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一段。

(二)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一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一段动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一段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一段。

(三)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成绩 7.0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32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一段。

二段:凡能接受武德教育,武术礼仪标准,已到达二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二段:

(一)获得一段满 1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二段。

(二)能规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二段单练套路,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二段动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二段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二段。

(三)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成绩 7.5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16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二段。

三段:凡能自觉遵守武德,武术礼仪优秀,已到达三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三段:

(一)获得二段满 1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三段。

(二)能准确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三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三段动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三段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三段。

(三)获得三级武士(三级运动员)者,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三段。

(四)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省级及以上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7.5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8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三段。

中段位

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武术基础理论知识,已到达四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四段:

(一)获得三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四段。

(二)能熟练掌握《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中任一拳种的四段单练内容,或相当于《中国武术段位制系列教程》四段动作组成的相应单练套路和国家颁布过的普及推广套路、竞赛套路,散打符合《武术散打段位晋级考评手册》四段内容,经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三)获得二级武士(二级运动员),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四)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专科学历,或在读专科学生,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获得区县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六)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8.0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16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四段。

五段:凡注重武德修养,具备相应的武术理论知识,已到达五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五段:

(一)获得四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五段。

(二)获得一级武士(一级运动员)者,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三)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本科学历者,或在读本科学生获得四段满 2 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四)获得地市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五)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8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五段。

六段:凡注重武德修养,达到相应的武术理论水平,已到达五段技术水平和相关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晋升或授予六段:

(一)获得五段满 2 年者,经考试合格,可晋升六段。

(二)获得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者,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三)获得高等院校武术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或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五段满 2 年者,经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四)获得省市级武术拳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五)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主办或授权的全国性武术比赛,获得套路 1 项拳术和 1 项器械,两项成绩均在 9.0 分以上,或散打比赛前 4 名及以上,经所属地段位制办公室审核或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六段。

高段位

按照申报高段位不同人群,可分为运动员、教练员系列,武术教育、管理系列,传统武术拳师及其他人员系列进行分类考评,并根据不同申报人群特点,分别对其相应条款进行重点考评。

七段:凡获得六段满 5 年,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上(做出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系统掌握某一拳种(含散打)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并取得一定成绩,遵守武德、品行端正,对武术运动普及推广、传承发展、全民健身、教学科研作出一定贡献,同时符合以下任一系列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可申报参加全国高段位(七段)国家考试,并申请晋升七段。

(一)运动员、教练员系列:经过专业武术运动训练,运动成绩优异,或长期从事专职武术教练员工作,符合下列条款任意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满 10 年;或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满 15 年的武术工作者;

2.获得武术高级教练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 5 年;或武术中级教练职称(或中级职称)满 1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5 年;或获得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

4.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 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2 次及以上或前六名 5 次及以上;

5.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 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2 人次及以上或前六名 5 人次及以上;或有2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6.获得六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1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2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3 次及以上;或在各省市武术段位考试担任考评员 5 次及以上;

7.获得六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武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2 次及以上;或组织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5 次及以上;

(二)武术教育、管理系列:经过武术专业教育,长期从事武术教学或管理工作,业绩突出,理论成果丰硕,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级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或武术副高级职称满 5 年(含高级教师);或武术中级职称满 10 年(含一级教师);

2.担任武术管理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 5 年,或担任正科级职务从事武术管理工作满 1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5 年;或获得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

4.获得六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1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裁判员工作 2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3 次及以上;或在各省市武术段位考试担任考评员 5 次及以上;

5.获得六段后,组织所任教学生参加段位制考试或考评,有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或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累计组织考评 3000 人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或担任武术馆校副校(馆)长及以上职务,组织考评学生累计 3000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

6.获得六段后,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家级课题武术科研项目 1 项及以上; 或在国际 SCI 或 SSCI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1 篇及以上;在国内 CSSCI 或CSCD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或所撰写武术论文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获得一等奖 2 次及以上或二等奖 5 次以上;为当地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当地《武术史》、《武术志》、《武术拳械录》,或当地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 部及以上。

7.获得六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武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2 次及以上;或组织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5 次及以上。

(三)传统武术拳师及其他人员系列:系统掌握某一传统拳种(含散打)技术和理论体系的武术传习者,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经所在省市武术协会和两位武术高段位人员推荐,且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或省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5 年;或地市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10 年;

2.获得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或获得武术段位一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或获得一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

3.对某一传统拳种挖掘整理、保护传承、普及推广做出一定贡献,并精通该拳种理论技法、历史渊源、传承谱系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4.获得六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裁判员 3 次及以上;或在各省市武术段位考试担任考评员 5 次及以上;

5.获得六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武术传习者,所培养传承人 2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或组织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5 次及以上;

6. 获得六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站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7. 获得六段后,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获得 2 项(次)一等奖或前三名。

八段:凡获得七段满 5 年,年龄在 50 周岁及以上,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的技术和理论体系,武术业绩优异、业务能力突出、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对武术事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同时符合以下任一系列相关条件和要求者,均可申请晋升八段。

(一)运动员、教练员系列:全国著名武术运动员,全国知名武术教练员,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满 15 年;或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满 20 年的武术工作者;

2. 获得武术国家级教练职称(或正高级职称)满 5 年;或武术高级教练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 1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5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获得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

4.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2 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3 次及以上或前三名 5 次及以上;

5.作为主要教练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3 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5 人次及以上或前三名 10 人次及以上;或有 5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6.获得七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2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3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5次及以上;或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评员及以上职务 5 次及以上;

7.获得七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5 次及以上;或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10 次及以上。

(二)武术教育、管理系列:全国知名武术专家、教学名师、优秀武术管理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为武术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级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满 5 年;或武术副高级职称满 10 年(含高级教师);

2.担任武术管理岗位正处级及以上职务满 5 年,或担任副处级职务满 1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5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

4.获得七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2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3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5次及以上;或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评员及以上职务 5 次及以上;

5.获得七段后,组织所任教学生参加段位制考试或考评,有3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或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累计组织考评 5000 人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或担任武术馆校长及以上职务,组织考评学生累计 5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

6.获得七段后,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家级课题武术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或在国际 SCI 或 SSCI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在国内 CSSCI 或CSCD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2 篇及以上;或所撰写武术论文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专题报告2 次或被评为一等奖 3 次及以上;为全省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本省《武术史》、《武术志》、《武术拳械录》,或本省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部及以上;

7.获得七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武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5 次及以上;或组织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10 次及以上。

(三)传统武术拳师及其他人员系列:熟练掌握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技术和理论体系的武术传习者,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经所在省市武术协会和两位武术高段位八段及以上人员推荐,且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5 年;或获得省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10 年;

2.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5 年,或获得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获得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资格满 5 年;

3.对某一传统拳种挖掘整理、保护传承、普及推广做出较大贡献,并精通该拳种理论技法、历史渊源、传承谱系等,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4.获得七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或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3 次及以上;或在各省市武术段位考试担任考评长 5 次及以上;

5.获得七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武术传习者,所培养传承人 5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或组织参加各类武术“六进”、全民健身站点辅导、培训、宣传等公益性志愿服务累计 10 次及以上。

6. 获得七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站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5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

7. 获得七段后,本人参加由中国武术协会举办或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获得 2 项(次)一等奖或前三名。

九段:凡获得八段满 5 年,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精通两种以上拳种(含散打)的技术和理论体系,德艺双馨、德高望重,在国际和国内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对武术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者,同时符合以下任一系列条件要求者,均可申请晋升九段。

(一)运动员、教练员系列:世界著名运动员,或全国著名武术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范围内具有巨大影响力,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国际武英级运动员(国际运动健将)满 20 年;或武英级运动员(运动健将)满 25 年的武术工作者;

2. 获得武术国家级教练职称(或正高级职称)满 10 年;或武术高级教练职称(或副高级职称)满 2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5 年;或获得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资格满 10 年;

4.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5 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0 次及以上;

5.作为主要教练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过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10次及以上;或获得过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冠军 20 人次及以上;或有 100 人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6.获得八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副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3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主任或总裁判长职务 5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主任或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10 次及以上;或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评员及以上职务 10 次及以上;

7.获得八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国际普及推广、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 10次及以上。

(二)武术教育、管理系列:全国著名武术专家、教学名师、杰出管理者,为广泛开展武术全民健身,武术普及推广,为武术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2 项及以上者:

1.获得武术正高级职称(含正高级教师)满 10 年;

2.担任武术管理岗位副司级及以上职务满 5 年,或担任正处级职务满 10 年;

3.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5 年;或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满 10 年;

4. 获得八段后,在世界杯、世锦赛,亚运会、亚洲杯、亚锦赛等国际性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或副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3 次及以上;或在全运会、冠军赛、锦标赛等全国高水平竞技武术比赛中担任过仲裁主任或总裁判长职务 5 次及以上;或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主任或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10 次及以上;或在全国武术高段位考试或考评工作中担任考评员及以上职务 10 次及以上;

5.获得八段后,组织所任教学生参加段位制考试或考评,有5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或负责所辖区域武术段位工作成绩突出,累计组织考评 10000 人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或担任武术馆校长及以上职务,组织考评学生累计 10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级、段位;

6.获得八段后,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国家社科或其他国家级重大课题武术科研项目 2 项及以上; 或在国际 SCI 或 SSCI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3 篇及以上;在国内CSSCI 或 CSCD 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武术科研论文 5 篇及以上,或公开出版武术专著 2 部及以上;或选调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武术研究院、中国武术协会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担任大会主持专家 3 次或为大会做专题报告 5 次及以上;为全国传统武术挖掘整理、保护传承做出突出贡献,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出版全国《武术史》、《武术志》、《武术拳
械录》,或全国传统武术拳种书籍等 1 部及以上;

7.在武术理论研究某一领域有重大突破,对传统武术挖掘整理、文化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创新、科学健身、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或为武术事业的普及推广,传统武术拳种挖掘整理、传承发展、推动中华武术走出去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

(三)传统武术拳师及其他人员系列:德艺双馨、德高望重,在国际和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所在省市武术协会和两位武术高段位九段人员推荐,且符合下列条款任意 3 项及以上者:

1.获得世界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或获得国家级非遗武术拳种代表性传承人满 10 年;

2.获得武术国际级裁判员资格满 10 年;或武术国家级裁判员资格满 15 年;或武术段位国家级考评员满 10 年;

3.为某一传统武术拳种挖掘整理、传承发展、普及推广等做出重大贡献的代表性领军人物;

4.获得八段后,在国际性、全国性社会武术比赛中担任仲裁或副总裁判长及以上职务 5 次及以上;或在全国武术段位考试担任考评员 5 次及以上;

5.获得八段后,为武术普及推广或传承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武术传习者,所培养骨干传承人 1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中段位;

6.获得八段后,担任武术段位考试点、全民健身习练辅导站点主要负责人,组织段位考评累计 1000 人次及以上获得武术段位;

7. 获得八段后,曾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武术协会组织主办的国际普及推广、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或宣传推广活动等10 次及以上。

荣誉段位

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为弘扬武术文化,推动中国武术段位制的全面开展,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武术事业,对武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武术管理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术段位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后,授予相应的荣誉段位。荣誉段位设荣誉中段位(四、五、六段)和荣誉高段位(七、八、九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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