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2026〕031号

2025年12月03日,我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辖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麦北味搁锅面餐饮馆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安全抽检,2025年12月10日,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FZJ12081002895、FZJ12081002896,报告显示,自消毒餐碗、自消毒餐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餐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自消毒餐碗、自消毒餐碟;类型:自行消毒餐饮具;规格型号:散装,抽样日期:2025-12-3;抽样数量:840ML*2;检验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自消毒餐碗、自消毒餐碟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麦北味搁锅面餐饮馆自行采购洗消的。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