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使用的葱经检验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使用的葱经抽样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6年6月17日。抽样单编号为NO:2026070110330303063。

二、核查处置情况。2026年7月17日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于2026年6月17日从威海菜篮子果蔬配送有限公司购进34.5斤葱,其中1.5kg用于抽检,该批次葱在抽样前使用了一部分,剩余均已由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职工食用。

三、行政处罚情况。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使用不合格葱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葱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提供齐全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证明以及该批次葱的快速检测报告单,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荣市监不罚〔2026〕2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在荣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要求下,荣成市崖头童福朵快餐店继续加强进货查验履行制度,保证每批次食品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购货单据齐全,确保食品安全追溯渠道畅通。

特此通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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