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田哥农副土特产批发部经营的白芷)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南宁市田哥农副土特产批发部经营的白芷)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田哥农副土特产批发部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5-11-15)
(一)抽检基本情况
| 抽样编号 | XBJ26450102635133592 | 样品名称 | 白芷 |
| 购进日期 | 2025-11-15 | 型号规格 |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田哥农副土特产批发部 |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具体处罚种类: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壹拾元整(¥101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我市场监管机关依法调查该案过程中能主动地配合我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少。
基于上诉理由,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指导意见,且截至目前我局也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销售的白芷引起人身伤害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可能是白芷的种植户用硫磺熏制白芷的原因。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