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每日质量报道网10月9日日消息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以下为通告原文:
(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泉县金花平价商行经营的“天山唯依”包装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14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食安2026-06-33nt face="Times New Roman">2026-06-3369),检验结论为:该批次“天山唯依”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6年6月5日,规格:500ml/瓶)中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水系温泉县帝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7月16日,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温市监责改〔2026〕72号),责令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抽检结论无异议,2026年7月29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天山唯依”包装饮用水共计75件(12瓶/件)。其中,以4元/件的价格销售10件给温泉县金花平价商行,以16元销售5件给附近卡瓦斯厂,赠送4件给附近88团一连民宿(未收费)。执法人员在其厂房查获涉案饮用水63件(共756瓶,其中含从温泉县金花平价商行召回的84瓶/7件)。该案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56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亚硝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发布召回通告,积极整改,且系两年内首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天山唯依”包装饮用水63件(756瓶);
2.没收违法所得56元;
3.罚款10000元。
三、市场主体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包括:
全面召回与整改:当事人于2026年7月28日发布召回通告,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
设备清洗与复产检验:2026年7月21日,当事人对生产设备管道进行冲洗清洗后,生产了新批次的“天山唯依”饮用水,并委托英格尔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GB2762-2022、GB19298-2014的要求。
落实进货查验:当事人承诺继续严格落实包材采购查验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风险控制情况
经现场核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生产75件。其中,我局在当事人厂房依法查获并没收63件(含召回产品);另有12件已流向市场(销售10件给金花平价商行、5件给卡瓦斯厂、赠送4件给民宿,注:文书原记录数字存在逻辑交叉,此处按实际笔录销售及赠送情形及厂内查获量进行闭环表述)。由于流向市场的产品部分已被消耗,未能全部召回,但未接到因饮用该批次产品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目前,涉案的不合格产品已依法没收,相关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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