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阳县3家超市蔬菜农药残留超标被查处
每日质量报道网10月12日日消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以下为通告原文:
2026年7月14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任务,内容显示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对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经营的生姜、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辣椒)及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经营的陇椒(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随后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不合格食品进行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夏菲杰特检测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对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经营的生姜、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辣椒)及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经营的陇椒(辣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Z2026-06-0230、SZ2026-06-0235、SZ2026-06-0234。检验报告显示: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经营的青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经营的陇椒(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7月20日将检验报告分别送达至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及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并告知检验结论,当事人均未提出复检。随后执法人员对以上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做了现场笔录。
检查发现,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是2026年5月24日从银川四季鲜果品蔬菜批发市场谷五姜、蒜、葱批发行购进的,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且7月2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生姜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
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青椒(辣椒)是2026年6月9日从固原市原州区母小平处购进的,2026年7月20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已经全部销售,现场无法提供相关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
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陇椒(辣椒)是2026年6月7日从新集乡塬上种菜农户马青花处购进的,2026年7月20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辣椒(陇椒)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
(三)查处结果。彭阳县宏阳联都超市古城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3.20元,3、罚款5100.00元。
彭阳县文清妍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8.86元,3、罚款5100.00元
彭阳县新集乡百姓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98元,3、罚款5100.00元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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