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建食品违法 将重点监管“黑名单”

昨日下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递交上海市14届人大第33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沪版食品安全法”,在此前审议后,进一步落实了最严市场准入要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追责行为,拟建立食品违法重点监管名单,对严重违法者的有关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销售散装食品需设专柜

草案进一步理顺了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还明确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地位和职责,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部门的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对散装食品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草案拟规定,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且使用防尘遮盖、设置隔离措施、提供专用容器和取用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不再规定累计积分制度

此前,草案曾规定了累计积分制度。不过,有的委员提出,实行该制度会增加管理成本,与其他管理制度相比作用也不明显。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该制度的实时上传功能、有关计分标准等尚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考虑到修订草案中规定信用管理制度和新增的等级评定制度,可以起到相应监督管理作用,因此建议删除“累计积分制度”这一规定。

此外,据草案规定,“上海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定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拟公开严重违法者信息

另外,草案还明确,将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于因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人、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将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对被吊销许可证、准许生产证或者注销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草案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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