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出售过期食品拒不赔偿 称没有食用就没有伤害
2016年1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结了11起家乐福门店出售过期食品被消费者索赔案,结果家乐福全部败诉,共需赔偿12120元。
《法制晚报》记者梳理发现,家乐福被诉的过期食品涉及烟熏肉肠、小蛋糕、鱼板烧、奶片、橙橘果酱、饼干、牛乳糖、橄榄油、碗面等9种。其中过期最长的为小蛋糕,竟然长达3个月。
诉讼中,家乐福门店表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仅一年的时间里,沈阳家乐福也因食品过期问题,91次成被告,败诉达90次,其中一款罐头过期达4个月零6天。
超市态度:没吃下去不同意赔偿
11起案件虽然涉及不同门店,但各门店在庭审中的答辩意见非常一致。
家乐福一方均认为,消费者即使买到的是过期食品,但未食用,未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创益佳店、慈云寺店、四元桥店还认为,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食品与购物小票的对应性,不能证明涉案食品就是自己卖出去的。
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涉案门店未能举证证实上述观点,因此这些答辩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食用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中购买。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涉案产品的购物小票、产品实物等证据,法院认为消费者陈述的事实成立,支持了全部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业内分析 :很少有员工挨个查食品过期
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除了北京、沈阳,上海、武汉、昆明等多地的家乐福门店也被曝出过销售过期食品问题。
为何此类问题会层出不穷?
李华(化名)曾是北京家乐福某门店的食品区域负责人。他表示,家乐福超市确实有生产日期检查制度,由家乐福员工和各食品厂家促销员进行。不同食品保质期不同,检查频次也不同。
李华说,按照规定,每种食品都会根据生产日期由远至近,由外向里排列,即生产日期越远的放在货架越靠外的位置,生产日期越近的放在货架越靠里的位置。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快将临近过期的食品售出,也是为了方便查看。
他同时表示,检查的效果更多地取决于员工个人的认真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货架上摆放的货物太多,很少有人能做到一个一个地检查。(转自《法制晚报》)
《羊城晚报》评论:《过期食品没吃就不赔? 家乐福很天真》
这次家乐福超市食品过期被消费者索赔案件,呈现出三个明显的特点:
一、过期食品覆盖的范围极为广泛,从烟熏肉肠到小蛋糕;从奶片到饼干;从碗面到橄榄油,可以说应有尽有;
二、过期的时间很长,其中一款小蛋糕产品,竟然已经过期长达3个月,可谓触目惊心;
三、涉及的家乐福门店很多,光是北京就涉及4家店面,而在官司之外,沈阳家乐福也同样被曝出大量食品过期的新闻。
然而面对消费者的索赔要求,家乐福方面却以各种理由推卸自身的责任,更是不惜祭出了消费者即便购买了过期食品,但是却没有食用,未造成损害的奇葩理由拒绝赔偿。
这样的理由,不但很天真,而且近乎在卖萌了,当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这意味着不管消费者有没有吃下去,只要你出售贩卖了,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而食品的保质期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商家在经营食品时应该特别注意商品的保质期,及时将过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避免消费者无意或者有意购买。
另一方面,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规定,所以法院对这起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基本都作出了获赔1000元的判决。这意味着如果真有消费者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而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伤害,那么赔偿金额就远远不止1000元了,所以家乐福所谓消费者没吃就不赔的理由,是多么牵强。
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除了北京,沈阳、上海、武汉、昆明等多地的家乐福门店也被曝出过销售过期食品问题。同样一家超市,而且还是跨国企业,却发生如此大面积的食品过期事件,足以说明其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
即便这其中有客观原因的存在,比如在食品品种过多、超市员工人数有限的情况下,难以完全发现过期食品等。
但是根据业内人士的说法,超市方面完全可以利用数据库软件管理商品生产日期,比如电脑对食品设定一个期限,到了期限就自动提醒,员工在盘点时就会更有针对性。
所以说到底,还是家乐福方面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而且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真正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心上,最终导致全国范围内一年输掉90多场官司的局面。
如果这样的状况再继续下去,最终会对整个企业的形象、信誉等等带来影响,让家乐福方面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