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对南京群耀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溧水区),涉及南京群耀新材料有限公司。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环罚〔2023〕17016号 南京群耀新材料有限公司 91320117302633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元整)。
1/12/2023 李裕华

THE END
分享
二维码
<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