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东区市场监管局1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中发现 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8家经营单位,2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450000636241164ZX的老婆饼(南瓜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盛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婆饼(南瓜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老婆饼(南瓜味)共生产26箱,已全部销售。由于当事人提供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过氧化值项目符合要求,经排查是经销商存储不当造成,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生产所致,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案移〔2025〕120801号)。

二、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432061的莴笋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均海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莴笋干亮蓝,柠檬黄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莴笋干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莴笋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莴笋干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5〕121901号)。

三、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432064的荷兰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吴剑航蔬菜批发经营部销售的荷兰豆多菌灵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荷兰豆共购进7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荷兰豆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5〕121610号)。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703314333900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瑞果聚宝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12.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5〕121602号)。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703314333930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阿斌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11.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5〕121603号)。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703314333933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果霸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220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5〕121604号)。

七、抽样编号为XBJ25330703314333903的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固云泰店销售的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土姜共购进14.4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土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土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5〕122507号)。

八、抽样编号为XBJ25330703314333905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固云泰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11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龙眼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曹案移字〔2025〕122506号)。

九、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830928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金东区品汇鲜超市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小台芒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小台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5〕122601号)。

十、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830926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盛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东店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小台芒共购进48.5公斤,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由于当事人在购进小台芒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该抽检不合格作为线索移送上游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移送函编号为金东市监湖移案〔2025〕121801号)。

十一、抽样编号为GZJ25330000300531932的沙琪玛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华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沙琪玛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沙琪玛共生产120公斤,已全部销售。由于当事人提供相应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过氧化值项目符合要求,经排查是经销商存储不当造成,不合格原因非当事人生产所致,根据《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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