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第11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岩区碧湖园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金秋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金秋砂糖桔: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2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10月23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的金秋砂糖桔经抽检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不罚〔2026〕04—0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免予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云岩区得吃餐饮店经营使用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碗:消毒日期:2025年12月2日,规格型号:/,抽样日期:2025年12月2日,抽检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的认定: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小碗经抽检为不合格餐饮具,当事人经营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违法事实成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2.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市监当罚〔2026〕08—0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