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9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我局对县域内2家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1家餐饮环节抽检不合格的经营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修文县二姐蔬菜批发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二姐蔬菜批发部;样品名称:小葱;抽样日期:2026-04-14;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戊唑醇残留量;检验依据: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测机构:贵州绿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葱的行为。
(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不罚〔2026〕62号
(三)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不予处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达不到移送标准。我局已经将该线索移交至安顺市普定县农业农村局《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修市监案移〔2026〕4-9号)》。
三、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供货商资质筛选,择优选用合规主体。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修文县尚优大运发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尚优大运发超市;样品名称:黄瓜;抽样日期:2026-04-15;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毒死蜱残留量;检验依据: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测机构:贵州绿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139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整(¥28.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三、整改情况。
一是强化供货商资质筛选,择优选用合规主体。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管理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修文县众品食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名称:修文县众品食府;样品名称:蘸水碗;抽样日期:2026-03-30;检验结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蘸水碗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市监处罚〔2026〕2-51号
(三)行政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警告。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达不到移送标准。
三、整改情况。
一是规范餐具清洗消毒全流程操作,完善消毒台账管控。二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卫生管理控制能力。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实操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卫生安全,杜绝同类抽检不合格问题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