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药监局公布对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7月9日消息,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咸干花生被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静稽罚〔2018〕24号)显示,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咸干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
Case |
ENTNAME |
REGNO |
ZZJGDM |
FDDBRMC |
PenDecNo |
IllegActType |
PenType |
penbasis |
JudAuth |
PenDecIssDate |
remarks |
|
|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咸干花生案 |
天津市俊民食品有限公司 |
911202235929275621 |
张虎 |
津市场监管静稽罚〔2018〕24号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咸干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15日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8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