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拜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03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拜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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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3]5003号

当事人:上海拜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旗港路730号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碧波

海关代码:3117963112

当事人委托上海晋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21000590879。申报为脱氧核糖核酸检测试剂盒40盒,申报商品编号为300215009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0),总价FOB 10415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上述货物的实际数量应为80盒,实际应归入382219009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3%),实际总价应为FOB 20815美元,与申报不符。

另,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物1票,报关单号为224420221000005306。申报为脱氧核糖核酸检测试剂盒20盒,申报商品编号为300215009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0),总价为EXW 5215美元。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382219009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3%),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77409.93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9077.49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156.9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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