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三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常德市湘棋食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分装的白砂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0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250666746112007C),其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蔗糖分、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 检告字〔2025〕10-3号)、《食品药品责令召回通知书》(临市监 召字〔2025〕10-3号)和《责令不合格食品停止经营通知书》(临市监 停字〔2025〕10-3号),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批次白砂糖。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处罚款21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620元。

二、临澧县大润和饮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本局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办通知书》(常市监交办〔2025〕71号),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生产的“大润和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要求本局核查处置。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774025)、《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 检告字〔2025〕11-2号)、《责令不合格食品停止经营通知书》(临市监 停字〔2025〕11-2号)和《食品药品责令召回通知书》(临市监 召字〔2025〕11-2号),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大润和包装饮用水”。为进一步查明情况,本局依法于11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0.6元;2.处罚款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080.6元。

三、湖南湘德香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3日生产的湘德香米粉(鲜湿米粉)(规格2.5kg/袋)、湘德香米粉(鲜湿米面)(规格2.5kg/袋)进行抽样检验,并于11月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JDCD20250637)、(No:JDCD20250638),其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Q/CLXD 0001S-2025《湿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1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临市监 检告字〔2025〕11-5号)、《食品药品责令召回通知书》(临市监 召字〔2025〕11-5号)和《责令不合格食品停止经营通知书》(临市监 停字〔2025〕11-5号),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抽检批次湘德香米粉(鲜湿米粉)、湘德香米粉(鲜湿米面)。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后,未对此次抽样检验提出异议。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362.8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362.8元。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