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3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花溪区云睿商贸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花溪区云睿商贸经营部销售的白芷,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GC01525001002001,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230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元) ;3.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合计罚没:3230元(大写:叁仟贰佰叁拾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罚〔2026〕3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花溪区云睿商贸经营部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二、青岩镇农贸市场+蒲菊英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岩镇农贸市场+蒲菊英销售的小米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1FB07064A1F62G8921,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6元(大写:陆元) ;3.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06元(大写:壹仟零陆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罚〔2026〕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青岩镇农贸市场+蒲菊英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三、青岩镇农贸市场+周国凤

(一)抽检基本情况

青岩镇农贸市场+周国凤销售的小米椒(辣椒),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A1FB07064A1F62G8918,经抽样检验,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大写:贰拾元) ;3. 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合计罚没:1020元(大写:壹仟零贰拾元)。(处罚决定书:筑花市监罚〔2026〕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青岩镇农贸市场+周国凤停止销售上述批次产品并进行召回,该批次产品属于快消品,全部销售完毕至个人,已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在购进过程中风险把控不严谨,现已全部进行整改。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日

THE END
<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目录
关闭
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