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期)

近期,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抽检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核查处置,其中涉及我县生产经营单位3家,现将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安吉六子食品商行销售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六子食品商行销售的饮用天然水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查询到当事人两年内没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示两年内未有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发觉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产品的召回公告并开展整改,且涉案食品货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中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序号4”的免罚条件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安吉小胡蔬菜店销售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安吉县递铺街道长乐社区安吉小胡蔬菜店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发现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2月2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两年内未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示两年内未有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发觉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产品的召回公告并开展整改,且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中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序号4”的免罚条件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昌硕街道丁某某销售不合格龙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安吉县递铺镇云鸿东路1号的丁光军销售的龙眼进行监督抽检发现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以及处罚情况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食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未查询到当事人有同种性质的处罚记录,当事人亦表示此前未有因同种性质违法行为被处罚,系初次违法。当事人在发觉自己的行为有违法情况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进货票据、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陈述事实,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发布产品的召回公告并开展整改,且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小,违法情节轻微,也未发生食品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中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 序号4”的免罚条件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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