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编号:〔2026〕023号

2025年12月4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领取了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我辖区食品经营单位新城区王东升蔬菜经销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干姜、陇椒;类型:蔬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日期:2025-10-23;购进日期:2025-10-23;抽样基数:干姜7.4kg、陇椒7.3kg;检验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干姜≤0.2、陇椒≤0.05,实测值:干姜0.79、陇椒0.084;检验机构: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A2250786911101016C,A2250786911101013C,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及原因排查

经查,2025年10月23日,新城区王东升蔬菜经销部收购了1件陇椒和1件干姜,购进涉案食品时未索要购进票据及供货者资质,没有进行进货查验。属于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干姜和陇椒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4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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