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的呼和浩特市蓝天中学经营的生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 ;抽样日期:2025年10月13日;样品数量:3.1kg;检验机构: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HRC2025120808;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呼和浩特市蓝天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经调查,其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及时改正的。”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作为学校,食堂面向的人群大多为未成年人,应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当事人建立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中,明确要求采购的农产品必须有产地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同时要对合格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当事人虽然向进货商索要了涉案生姜的快速检验报告,却未对快速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快速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仅为农药残留,而没有食品添加剂这一项,当事人未能发现这一点也未主动对食品添加剂这一项进行检验,因此当事人未能做到对采购渠道进行审核管理,综合考量给予其从重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0.9kg生姜。2、罚款5000元。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呼和浩特市蓝天中学对采购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呼和浩特市蓝天中学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