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涉及我市3家食品流通店,1家生产企业,涉及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贡格尔奶茶(固体饮料)

抽检日期:2026年3月22日;抽样基数:8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贡格尔奶茶(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鉴于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贡格尔奶茶(固体饮料)时向供货商锡林郭勒盟禹丰商贸有限公司索取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德克隆购物中心店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锡林浩特市百味加调料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头菜

抽检日期:2026年3月20日;抽样基数:9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头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鉴于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大头菜时向供货商锡林郭勒盟欣起润食品有限公司索取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百味加调料店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跨世纪调料经销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原味芥菜

抽检日期:2026年3月24日;抽样基数:9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味芥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鉴于当事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原味芥菜时向供货商赤峰禹奥食品有限公司索取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跨世纪调料经销部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锡林郭勒盟欣起润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头菜

抽检日期:2026年3月20日;抽样基数:9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头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锡林郭勒盟欣起润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0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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