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现将涉及我辖区内1家生产单位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和1家经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喜海燕面食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案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联佳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海燕春饼(生产日期:2026年5月12日)、样品数量:9袋、备样数量:2袋、检验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0426005281)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喜海燕面食加工坊: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春饼共计55袋,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为16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165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美联佳超市(个体工商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但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本案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召回,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的规定除外;”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告。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6年8月24日

